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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校联合办学机构不得单独招生

 

 
本报讯(记者 彭博)今后,我省除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外,其他任何高校都不得联合校外办学;任何合作办学机构都不得以项目名义单独向社会招生。昨日,省教育厅发出《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联合(合作)办学管理的通知》,给我省高校联合(合作)办学戴上“紧箍咒”。

   仅成人高校能校外合作办学
  
  高校开展本、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教育机构(含合作办学项目),以及与国内教育机构或者教育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联合举办新的教育机构的,须经批准或者备案之后,才能面向社会招生。今后,除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外,高等学校不得与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机构之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联合(合作),在其校外办学或者设立新的校外办学点。
  
  高校内设机构不得对外办学招生
  
  教育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与高校开展项目合作的,其教育教学管理由参与联合(合作)办学的高校统筹组织,其招生、就业等有关政策与参与联合(合作)办学的高校一致。
  
  经批准开展联合(合作)办学的高校,其招生计划由高等学校统筹安排,不予单列。任何与高校进行联合(合作)办学的其他教育机构以及教育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项目名义单独向社会招生。高校内设机构不得与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联合(合作)办学,也不得借联合(合作)办学的名义对外办学、招生。
  
  高校不得擅自委托发布招生广告
  
  经批准开展联合(合作)办学或者举办合作项目的高校,其招生广告和承诺必须与批准的招生内容一致。经批准可以校外办学或者设立校外办学点的,其招生广告须注明办学地点。严禁高校发布虚假广告和作出超过规定范围的承诺。未经省教育厅备案审查,高校不得自行或者以任何形式委托、授权任何机构对外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进行招生宣传,高校对外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与报省教育厅备案的内容完全一致。禁止高校以任何形式委托、授权任何机构招生录取、发放录取通知书。
  
  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
  
  高校经批准开展各类联合(合作)办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严格按规定报省物价和财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载明。未经批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