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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审定独立学院收费标准有

 
各独立学院:
  自2000年我省特许独立学院收取办学经费和学费补贴以来,对筹措高校教育发展资金、提高高考录取率、促进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从近五年的办学情况看,有相当部分学校并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贯彻独立办学原则,办学机制没有从根本上转换,教学条件改善明显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精神,为了规范民办独立学院收费行为,促进民办独立学院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重新审定各独立学院的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秋季招生起,取消原收费项目中的办学经费和学费补贴,将独立学院所有收费统一规范为学费、代收费和住宿费三部分,三部分的收费标准由我局根据学生培养成本重新审定。

  二、从2006年秋季招生起,对独立学院收费实行独立和民办情况与收费标准挂钩的办法。即凡未实现 “五独立”(独立法人、独立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独立财务管理、独立进行招生和颁发学历文凭、独立的教学组织与管理)和投资主体达不到两个及其以上的,将视情况适当降低学费标准,2008年秋季学期前仍未达到独立和民办要求的,将取消其特许收费资格,改按公办学校收费标准执行。

  三、请各独立学院接此通知后,于4月底以前向我局提出重新审定收费标准的书面报告,经省教育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我局审批。逾期我局将不再受理,并公告按公办学校收费标准执行。申请报告请附以下材料:
  1、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人事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质监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学院有关基本情况,包括学院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举办以来各学年收费额、各学年招生人数、专任教师人数与比例、独立产权校园面积和资产总额、生均各类型教学设施面积等;
  3、学院办学章程,学院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和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院长负责制等法人治理结构设置管理运作情况,主要教育教学管理机构设置运转情况;
  4、与母体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共享情况及使用合同,母体学校转移资产的转移合同及评估结论,除母体学校外其它校外合作方参与投资管理情况及投资管理合同;
  5、建设发展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和各项收费收入管理使用情况,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收费管理制度和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6、申请制定的三部分收费的具体标准,申请标准的年度收费额及对学生负担和学校收支的影响,制定收费标准的依据理由和相关成本核算资料。

  四、各独立学院应积极配合我局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工作,如实准确全面地提供有关资料,凡资料不全或发现弄虚作假的,我局将不审定收费标准。原批准的各独立学院收费,不论是否注明有效期,只适用于2005年及以前年度入学的学生,并按“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执行至毕业止,2006学年入学的新生一律按重新审核的收费标准执行。